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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卡被盜取14萬元的陳先生,迷你倉將銀行告上法庭,最近獲一審判決全額賠償。  2011年1月28日,茂名電白水東原告陳先生在縣城某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去年11月24日,原告卡內存款餘額為186508.61元。同日23時37分,原告在電白水東鎮家中,從當天23時37分至25日0時7分止,原告卡內的存款在開平市某銀行的ATM機上共被他人分10次轉賬、取現,共支取14萬元,另外加上手續費245元,合計被支取140245元。同年11月25日7時52分,原告看到手機信息後,發現卡內的存款被他人支取,即通過銀行客服中心電話向銀行掛失,並于當日上午10時許到電白縣公安局報案。  案件一直沒破,陳先生向電白法院提起索賠訴訟,要求銀行賠償他的存款損失14萬余元及利息。法庭上,銀行辯稱,他們與儲戶之間的權利義務應以《信用卡文件倉程》、《電子銀行協議》和《賬戶管理協議》的內容來確定,銀行在辦理業務和對儲戶存款安全保障義務的職責中均不存在違約或過錯,原告的損失是由於沒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碼所致,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電白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開辦了被告發行的信用卡,雙方已構成合法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信用卡由銀行製作發放,取款櫃員機也由銀行提供,銀行應當對其自身交易設備和運行系統的安全負責,以保障儲戶資金安全,這是銀行應盡的合同附隨義務。本案中被告無法證明冒領存款人所使用的信用卡就是原告持有的本卡,加之原告在掛失信用卡後仍有他人到櫃員機查詢,可以認定冒領人使用的是偽造的克隆卡。被告沒有證據證實原告存在泄露密碼的過錯,就應當認定儲戶沒有泄露密碼。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存款14萬元及利息。標簽:原告 卡內 信用卡 支取 電白存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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