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兩院”的改革是在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情況下,迷你倉將軍澳法院、檢察院內部運行機制變化的重要探索。橫琴在實踐中探索出好的改革經驗,可以對全國的司法改革起到示範作用,給未來全國範圍內司法體制的全面改革提供借鑒。具體來說,我認為橫琴“兩院”的改革舉措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重要意義:第一,體現了“加強頂層設計與摸著石頭過河相結合”的原則。司法改革的成果最終要體現成為我們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制度設計,但頂層設計的變化需要進行探索和試點。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怎麼改?橫琴取消審判庭建制、建立法官會議制度就是一種探索。取消審判庭之後,有助于法官在不同的案件審判中積累經驗,崗位流動起來,可以造就更多全面的審判人才。但是在審判實踐中,既需要全面的審判人才,也需要專門性的法官,這個問題怎麼處理好,還需要在改革的實踐中逐步探索。第二,體現了三中全會“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原則和精神。如何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主要應該有三個方面。第一個是外部司法環境的問題,就是不要過多干擾司法權的獨立運行;第二個是法院、檢察院內部去行政化的問題;第三個方面就是法官的素質問題。只有這三個方面同時發生變化,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實權和檢察權才能夠落到實處。橫琴法院取消案件審批制和審判庭建制、實行法官員額制、精減機構以及橫琴檢察院的主任檢察官制責任制,這些措施都減少了行政對審判、檢察的干預,讓審判人員和檢察人員對案件負責,對法律負責。第三,體現了三中全會“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以及“讓檢察官辦案,由辦案者負責”的精神。這一點,在橫琴法院和橫琴檢察院的改革探索中表現得尤其明顯。在過去,檢察官和法官的獨立辦案受到了一些干擾,有不少案件是集體裁判,責任不明晰,現在就是要落實這個責任,讓辦案的人對案件負責。明確了誰的責任,責任人也會盡最大的努力排除干擾,尊重法律,促進公正辦案。第四,體了“按司法規律改革,確保司法改革目標實現”的精神。改革不是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為了實現司法目標而進行改革。三中全會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改革的方向,“維護人民權益”是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僅要達到這個客觀的目標,還要求“讓人民群�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主觀感受也要體現公正。目前的司法體制中有一些是不符合司法規律的,要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就是要破除這些不符合司法規律的體制機制。珠海橫琴的改革緊緊圍繞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這一改革目標展開,比如人員分類管理這一項制度,就會引起法院審判權力運行的重大變化。第五,體現了三中全會“完善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懲戒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方面的要求。作為司法人員,要讓他們獨立辦案,減少對司法權運行的干預,同時還要完善監督。橫琴檢察院的“懲戒委員會”就是在不干預辦案的同時,實現對案件辦理過程監督的一個探索。當然,懲戒委員會由哪些人組成,如何監督,還需要進一步探索。同時,還需要認識到,不同級別的法官、檢察官可以有自己對法律的理解。法官的審判裁決實際上是根據法律作出他對法律解釋的過程,上級法院可以推翻他,但這不是問責的根據。我們說的監督、懲戒,是針對辦案檢察官或者主審法官在獨立行使司法權的時候有沒有瀆職的、有沒有亂來的問題,這是要追究的。總之,橫琴法院和橫琴檢察院的一系列改革探索,方向是正確的,措施是有力的,改革試點一定能探索出各種各樣的經驗。好的經驗要推廣,有問題就及時調整。但是要切記,調整的方向不是按照美國的標準,也不是按照香港、澳門的標準,而是一定要按照三中全會司法改革的目標去調整,這樣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24小時迷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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