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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北京機場「7·20」爆炸案昨日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審宣判,迷你倉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其監禁6年。冀未決定是否上訴。法院稱,冀中星因對相關部門的處理不滿,於今年7 月20 日攜帶自製爆炸裝置及傳單從山東乘坐長途汽車前往北京,到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拋撒傳單並取出爆炸裝置雙手高舉,其間爆炸裝置在冀中星雙手之間來回倒換。數分鐘後冀中星左手引爆自製爆炸裝置,致使其本人重傷及旁邊一名警員韓某輕傷,同時造成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法院認為,冀中星採用文件倉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雖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鑑於冀中星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鑑於冀中星在案發現場聲稱手中有炸彈,讓周圍人遠離,對該情節在量刑時法院酌予考慮。冀中星的辯護律師劉曉原表示,不能接受這個判決,認為判決過重,而被告家屬也已經簽字繼續委託他的事務所代表訴訟。冀中星的哥哥冀中吉不滿判決,稱法庭沒有考慮冀中星在東莞被治安員毆打致殘的案件,而這才是冀中星持續上訪的根本原因。冀中星上個月在庭審中否認故意引爆爆炸物,稱是失手導致爆炸。本已癱瘓的冀,在爆炸中失去左手。存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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